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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姚市××金属制品厂与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金属制品厂,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240号原告:余姚市××金属制品厂,住所地:余姚市××镇××号。诉讼代表人:杭××。委托代理人:管××。被告:李××。委托代理人:黄××。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金属制品厂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姚市××金属制品厂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姚市××��属制品厂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金属制品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67元,减半收取2783.5元,保全费1945元,合计4728.5元,由原告余姚市××金属制品厂负担。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吕利群审 判 员 汪惠萍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代书记员 李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