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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民执字第0087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20-08-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赵某;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871号申请人赵某。法定代理人赵李花,女,汉族,系赵嘉豪之母,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七里铺三组)。负责人王某。上列当事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09)咸秦民初字第012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七里铺三组应支付申请人赵嘉豪征地补偿款14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110元,该案在执行中,已将全部案款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9)咸秦民执字第00871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判员 李 岗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王军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