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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3824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旭明与陈卫学、吴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旭明,陈卫学,吴友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824号原告陈旭明,城街道化工路148。委托代理人楼仁光,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卫学,北苑街道畈东村10组。被告吴友娟,北苑街道畈东村5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旭明诉被告陈卫学、吴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旭明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旭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何小甫审判员  徐云飞审判员  金林响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吴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