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824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旭明与陈卫学、吴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旭明,陈卫学,吴友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824号原告陈旭明,城街道化工路148。委托代理人楼仁光,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卫学,北苑街道畈东村10组。被告吴友娟,北苑街道畈东村5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旭明诉被告陈卫学、吴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旭明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旭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何小甫审判员 徐云飞审判员 金林响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吴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