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仲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20-08-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某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某;陕西省宝鸡峡引渭灌溉管理局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咸秦仲执字第00003号申请人王某。被执行人陕西省宝鸡峡引渭灌溉管理局。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联盟三路副七号。法定代表人白某。上列当事人劳动仲裁纠纷一案,宝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劳仲案字[2008]第19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规定:一、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20元。二、由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1996年9月至2007年12月17日的养老保险费。被申请人承担裁决处理费300元,执行费50元。被申请人已按上述内容履行义务,此案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9)咸秦仲执字第00003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朱振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