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民抗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林孝中、林孝余等与林孝中、林孝余等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林孝中,林孝余,陈珍珍,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抗字第62号抗诉机关: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林孝中。申诉人(一审被告)林孝余。被申诉人(一审原告)陈珍珍。申诉人林孝中、林孝余与被申诉人陈珍珍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1日作出(2008)瑞民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林孝中、林孝余不服该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2009年7月28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温检民行抗字(2009)第67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崔盛钢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代书记员 黄欢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