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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温民抗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林孝中、林孝余等与林孝中、林孝余等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林孝中,林孝余,陈珍珍,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抗字第62号抗诉机关: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林孝中。申诉人(一审被告)林孝余。被申诉人(一审原告)陈珍珍。申诉人林孝中、林孝余与被申诉人陈珍珍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1日作出(2008)瑞民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林孝中、林孝余不服该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2009年7月28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温检民行抗字(2009)第67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崔盛钢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代书记员  黄欢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