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1826-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顾金强与孔金富、褚雪松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金强,孔金富,褚雪松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826-1号原告:顾金强,乡上墅村上墅自然村3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67********。委托代理人:马剑锋,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金富,山区临浦镇前孔社区1组14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5501297217。被告:褚雪松,上墅乡刘家塘村狮子石自然村49号。公民身份号码××16410.原告顾金强与被告孔金富、褚雪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顾金强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顾金强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金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5元(已减半),由原告顾金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汤珊珊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叶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