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55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刘火良与浙江鑫业建设有限公司、吴智文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火良,浙江鑫业建设有限公司,吴智文,王三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551号原告刘火良,乐平市流芳村委村流芳村775号。委托代理人李志钢,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鑫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机场路群星学校南侧。法定代表人朱流鑫,董事长。被告吴智文,江东街道江干村2组。委托代理人郑金龙,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三勇,上溪镇上溪一村6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火良诉被告浙江鑫业建设有限公司、吴智文、王三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火良于200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吴智文也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刘火良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吴智文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38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反诉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吴伟平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冯 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