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盐商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海盐县××丝绸印染有限公司与桐乡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县××丝绸印染有限公司,桐乡市××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1254号原告:海盐县××丝绸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吕冢村。法定代表人:徐××。被告:桐乡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殷××。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县××丝绸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盐县××丝绸印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桐乡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30元,合计1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陶沈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