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丽缙商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龙锯床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特钢锻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龙锯床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特钢锻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缙商初字第1018号原告:浙江××龙锯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东北路××号。法定代表人:丁××。委托代理人:胡××。被告:江苏××特钢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号。法定代表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龙锯床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特钢锻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己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龙锯床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2元,减半收取1466元,由原告浙江××龙锯床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廖志灿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代书记员 刘 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