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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商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叶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叶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114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区上街66号。诉讼代表人:方必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季兵,职员,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花新村市府宿舍。被告:叶凌,居民,市柯城区斗潭点式03幢中单元5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以下简称工行衢州分行)诉被告叶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工行衢州分行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的真���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邓 建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叶柳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