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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海商初字第2159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无锡市锡龙油墨厂与许建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锡龙油墨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2159号原告:无锡市锡龙油墨厂。住所地无锡市阳山镇安阳山村法定代表人:杨建国,厂长。委托代理人:吴富康,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建祥,市袁花镇红晓村,系海盐华泰装饰材料厂业主。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无锡市锡龙油墨厂与被告许建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追索被告货款44260元。现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许建祥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与不足部分等额价值的财产。如不服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茅益东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沈海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