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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海商初字第2165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杜小良与海宁市华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雄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小良,海宁市华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雄飞,殳伟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2165号原告:杜小良,百步镇横港15组。委托代理人:殷其良,海盐县百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海宁市华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梅园路307号。法定代表人:沈国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雄飞,海洲街道成园里22幢72号604室。被告:殳伟忠,市硖石街道联和村康家桥39号。委托代理人:吴金龙、吴一,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小良与被告海宁市华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雄飞、殳伟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小良于200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小良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小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68元,减半收取2834元,由原告杜小良负担。审 判 长  汤良飞代理审判员  周群新人民陪审员  范传国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高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