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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5577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谢甲与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甲,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5577号原告谢甲。委托代理人谢乙。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甲诉被告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甲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6元,减半收取1598元,由原告谢甲负担。审判员  王一强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吴钰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