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5577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谢甲与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甲,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5577号原告谢甲。委托代理人谢乙。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甲诉被告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甲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6元,减半收取1598元,由原告谢甲负担。审判员 王一强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吴钰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