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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1734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温州××城××开发有限公司、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温州××城××开发有限公司,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734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曹××。被告:温州××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新区××区××号。法定代表人:李××。被告:李××。俩被告委托代理人: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温州××城××开发有限公司、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正在庭外调解为由,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474元,减半收取19237元,由原告陈××负担。审判员  陈学箭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黄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