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武商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田与李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田,李少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849号原告:王田,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湖北省丹江口市六里坪镇六里坪居委会29组58号。被告:李少伟,农民,义县王宅镇大莱口村狮岩二路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田诉被告李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6日,以被告已归还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代书 记员 邹欢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