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锦江民初字第2252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缪青云诉皇经楼社区居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青云,成都市锦江区成龙路街道办事处皇经楼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2252号原告缪青云。委托代理人李晓斌,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锦江区成龙路街道办事处皇经楼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皇经楼社区居委会),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经天路10号。负责人万凯,皇经楼社区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吴玉祥,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文元。本院在审理原告缪青云诉被告皇经楼社区居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缪青云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缪青云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青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480元,减半收取7740元,由原告缪青云负担。审判员 肖 彬二00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傅继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