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938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史吉生与陈水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吉生,陈水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938号原告:史吉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71********),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瓦坊乡苌圩村小史庄29号。委托代理人:唐峰荣,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水根,,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平水镇平江村横山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吉生诉被告陈水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吉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