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董××与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889号原告:董××。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撤诉申请,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朱干平审判员 张兴宝审判员 朱国永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翁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