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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董××与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889号原告:董××。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撤诉申请,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朱干平审判员  张兴宝审判员  朱国永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翁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