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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2403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应××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应××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2403号原告:张××。被告:应××。原告张××为与被告应××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增光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白东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