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盐商初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吴江市××丝绸信息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1315号原告:吴××。委托代理人:薛×。被告:吴江市××丝绸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市场××区东××-××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吴江市××丝绸信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实体问题已解决,于200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江市××丝绸信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撤回对被告吴江市××丝绸信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72元,由原告吴××负担。审判员 甘琴飞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金凯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