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武侯民初字第2226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戴修田与被告四川太阳城五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修田,四川太阳城五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武侯民初字第2226号原告戴修田,男。委托代理人高雪花,成都市双流县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徐启培,成都市双流县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太阳城五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机投正街***号附***号。法定代表人徐永辉,原告戴修田诉被告四川太阳城五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修田及其委托代理人高雪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四川太阳城五金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其正当理由,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修田诉称,被告四川太阳城五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8月在原告处购买了共计价值13830元的模具,但未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两张《欠条》,后经原告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83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四川太阳城五金有限责任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2007年8月期限向被告提供模具产品,被告未即支付货款。2007年8月4日,被告公司财务人员朱靖向原告出具《欠据》“今欠顺达模具费5100元”;2007年8月31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徐永辉、财务人员朱靖向原告出具《欠条》“今欠到顺达模具款8730元”。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原告遂向本院起诉。以上事实,有《欠据》、《欠条》及庭审笔录附卷为据。本院认为,被告四川太阳城五金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其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起诉所称事实及所举证据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关系履行义务。现原告向被告提供模具共计13830元,被告应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383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四川太阳城五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戴修田支付货款138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150元,由被告四川太阳城五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成春代理审判员  沈璟晶人民陪审员  XX川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赖武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