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商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衢州大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童根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大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童根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998号原告:衢州大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荷花中路188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周爱香,董事长。被告:童根华,衢州市衢江区大洲镇菜铺路9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大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童根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大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大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衢州大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海声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林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