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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3866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姚玉秀与寿渭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玉秀,寿渭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866号原告:姚玉秀,诸暨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诸暨市街亭镇新毛家村兴隆。系诸暨市兴顺板材经营部业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钟汝清,诸暨市城区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寿渭朝,诸暨市人,农民,住诸暨市同山镇西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玉秀与被告寿渭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玉秀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姚玉秀以被告寿渭朝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玉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依法减半收取67.50元,由原告姚玉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