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永商初字第2880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施志广与永康市鸿博压铸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志广,永康市鸿博压铸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2880号原告:施志广,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51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10050017。被告:永康市鸿博压铸厂。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钭建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志广与被告永康市鸿博压铸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志广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志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800元,减半收取21400元,由原告施志广负担。审 判 长 丁 克 平人民陪审员 陈兴丁人民陪审员王安军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代书 记员 徐 飞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