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柘陈民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史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柘陈民初字第789号原告李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史某某,男,住柘城县。原告李某甲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甲以调解和好为由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洪亮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李亚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