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3984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与徐××、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徐××,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984号原告:杨×。被告:徐××。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徐××、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撤回对被告郑××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穆 勤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高哲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