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3115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雪表与孙蔚、黄建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雪表,孙蔚,黄建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115号原告:叶雪表,又名叶雪标,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叶家坞村198-1号。委托代理人:邵纪平,诸暨市浣江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孙蔚,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所地诸暨市王家井镇江下村辽山28号。被告:黄建丽,诸暨市人,住所地诸暨市王家井镇江下村辽山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雪表与被告孙蔚、黄建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雪表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建丽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叶雪表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建丽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雪表撤回对被告黄建丽的起诉。审判员 吴尚伟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杨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