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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3115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雪表与孙蔚、黄建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雪表,孙蔚,黄建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115号原告:叶雪表,又名叶雪标,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叶家坞村198-1号。委托代理人:邵纪平,诸暨市浣江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孙蔚,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所地诸暨市王家井镇江下村辽山28号。被告:黄建丽,诸暨市人,住所地诸暨市王家井镇江下村辽山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雪表与被告孙蔚、黄建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雪表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建丽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叶雪表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建丽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雪表撤回对被告黄建丽的起诉。审判员  吴尚伟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杨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