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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嵊商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顾××与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嵊商初字第145号原告顾××。被告孙××。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与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顾××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信平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刘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