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嵊商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顾××与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嵊商初字第145号原告顾××。被告孙××。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与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顾××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信平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刘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