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2011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骆××。被告:陈××。本院受理原告张×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陈××的户籍所在地为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新王桥村新开河6号,且原告未提供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本院管辖范围的依据,故本院并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滕云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罗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