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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2011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骆××。被告:陈××。本院受理原告张×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陈××的户籍所在地为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新王桥村新开河6号,且原告未提供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本院管辖范围的依据,故本院并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滕云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罗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