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外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干建英与陈广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干建英,陈广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外初字第24号原告:干建英,女,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东葛村1-141号,系义乌市国际商贸城一期C2-4500号商位经营户。委托代理人:陈俊,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广宁,香港特别行政区人,现住浙江省义乌市稠州北路845号6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干建英与被告陈广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干建英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干建英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干建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0.5元(已减半),由原告干建英负担。审 判 长 李小坚审 判 员 龚益卿代理审判员 孙建英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叶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