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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外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干建英与陈广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干建英,陈广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外初字第24号原告:干建英,女,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东葛村1-141号,系义乌市国际商贸城一期C2-4500号商位经营户。委托代理人:陈俊,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广宁,香港特别行政区人,现住浙江省义乌市稠州北路845号6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干建英与被告陈广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干建英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干建英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干建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0.5元(已减半),由原告干建英负担。审 判 长  李小坚审 判 员  龚益卿代理审判员  孙建英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叶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