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盐商初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与嘉兴××服饰有限公司、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支行,嘉兴××服饰有限公司,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嘉兴市××有限公司,嘉兴××××担保有限公司,孔×,孔甲,孔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135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住所地:海盐县武××镇海滨××路××号。代表人:汤××。委托代表人:顾××。被告:嘉兴××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公路南侧。被告: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路××-39。被告:嘉兴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前集镇东首。被告:嘉兴××××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号。被告:孔×。被告:孔甲。被告:孔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诉被告嘉兴××服饰有限公司、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嘉兴市××有限公司、嘉兴××××担保有限公司、孔×、孔甲、孔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9年11月2日向原告发出通知书,要求原告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4435元,但原告逾期未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姜达明审 判 员 王燕芬人民陪审员 陆毛毛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