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2943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翁元红与金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元红,金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2943号原告翁元红,街道中埂村金店72号。委托代理人周磊、傅承建,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金文明,街道中埂村金店15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元红诉被告金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也未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洪秀珍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代书记员 许 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