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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2943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翁元红与金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元红,金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2943号原告翁元红,街道中埂村金店72号。委托代理人周磊、傅承建,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金文明,街道中埂村金店15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元红诉被告金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也未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洪秀珍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代书记员 许 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