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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永商初字第3076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江平与沈红新、高礼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江平,沈红新,高礼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3076号原告:徐江平,0722195911023410),汉族,住永康市芝英街道下徐店村环村西路22号。被告:沈红新,30722197710142818),汉族,住永康市舟山镇前村61号。被告:高礼芳,××0722197910112824),汉族,住永康市舟山镇前村6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江平与被告沈红新、高礼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江平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俞小旬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代书 记员  黄菲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