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2396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叶××与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396号原告叶××。被告阮××。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于2009年11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撤回对被告阮××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叶××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曙光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黎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