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6950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叶毅与叶德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毅,叶德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950号原告叶毅,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后宅街道宅二村7组。被告叶德彩,经商,住义乌市后宅街道宅二村4组。原告叶毅诉被告叶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叶毅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叶毅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叶毅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叶德彩享有的位于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H1-21351号商位的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刚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晓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