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椒商初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应奇志与金柏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奇志,金柏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2531号原告:应奇志,市泽国镇牧石路29号,身份证号码:332623197506274330。委托代理人:陈欢欢,浙江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柏松,椒江区建设新村11号楼302室,身份证号码:××550。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奇志与被告金柏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奇志于2009年11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应奇志与被告金柏松已自行和解且履行完毕,本案纠纷已解决。原告应奇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奇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已减半),由原告应奇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静二00九年十一月十日代书 记员  叶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