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未民二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申达钢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申达钢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未民二初字第1067号原告西安申达钢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宏路贾什字。法定代表人张伟平,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华,男。委托代理人安志英,男。被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百官镇解放路97号。法定代表人陈志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国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申达钢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申达钢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申达钢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1240元,其余1240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逯涛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师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