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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325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农行总府支行诉孙素蓉、杨善和、威尔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孙素蓉,杨善和,四川威尔斯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325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总府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路31号。负责人曹建,农行总府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兴灵,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春生,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素蓉。被告杨善和。被告四川威尔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尔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新开寺街88号。法定代表人林泽杰,威尔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虹。本院在审理原告农行总府支行诉被告孙素蓉、杨善和、威尔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行总府支行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农行总府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行总府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6元,减半收取203元,由原告农行总府支行负担。审判员 肖 彬二00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傅继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