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天民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俊宇与汤小明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宇,汤小明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民初字第1025号原告:陈俊宇,男,1989年8月30日出生,职工,住天台县福溪街道大路曹村158号。被告:汤小明,商人,住天台县赤城街道赤城秀水山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俊宇与被告汤小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齐慧霞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虞相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