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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天民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俊宇与汤小明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宇,汤小明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民初字第1025号原告:陈俊宇,男,1989年8月30日出生,职工,住天台县福溪街道大路曹村158号。被告:汤小明,商人,住天台县赤城街道赤城秀水山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俊宇与被告汤小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齐慧霞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虞相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