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商终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李福江与苏茂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茂池,李福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商终字第6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茂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福江。上诉人苏茂池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09)温乐商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建珍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俊、陈久松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并定于2009年11月10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因上诉人苏茂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苏茂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乐清市人民法院(2009)温乐商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560元,减半收取4780元��由上诉人苏茂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建珍审 判 员 王 俊审 判 员 陈久松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代书记员 夏淑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