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岐民一初字第00754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岐民一初字第00754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被告张某甲,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被告张某乙,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自本人真实意愿,也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俊民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李国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