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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岐民一初字第00754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岐民一初字第00754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被告张某甲,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被告张某乙,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自本人真实意愿,也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俊民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李国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