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南民初字第40406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青立与易海涛、孙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青立,易海涛,孙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南民初字第40406号原告王青立。委托代理人冯兆伟,系山东海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玲,系山东海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海涛。被告孙波。原告王青立与被告易海涛、被告孙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青立撤回对被告易海涛、被告孙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綦荣玲人民陪审员 王秀凌人民陪审员 范立云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