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247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敖夫、陈敖夫与被告义乌市一片红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与义乌市一片红进出口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敖夫,陈敖夫与被告义乌市一片红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义乌市一片红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247号原告陈敖夫,慈溪市坎墩街道四塘南村18队23号。系慈溪市坎墩镇富敏服装制衣厂业主。委托代理人施可群、罗央芬,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一片红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宗泽路230号2-3楼。法定代表人陈士荣。原告陈敖夫与被告义乌市一片红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敖夫的委托代理人施可群、罗央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义乌市一片红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敖夫诉称,原、被告就服装购销达成协议。2007年7月3日至同年10月20日,原告共向被告供应服装计款3104568元。2008年3月10日,双方经结算,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310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1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义乌市一片红进出口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慈溪市坎墩镇富敏服装制衣厂业主。被告系经营日用百货、服装等货物进出口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士荣,占公司10%股份,王有青占90%股份。2007年7月7日,慈溪市坎墩镇富敏服装制衣厂与被告签订商品订购合同一份,由慈溪市坎墩镇富敏服装制衣厂供给被告k07-md01a男式棉衣6000件,k07-md01男式棉衣服、k31-df-01男式棉衣、ts-01男式棉衣各12000件。同年8月5日,双方又签订商品订购合同,由慈溪市坎墩镇富敏服装制衣厂供给被告k31-dy-701(4020件),ml-705(7200件),b-ma-ts01(2000件),ds-wbc01(2000件),ds-wbc01(1016件)。两份合同对供货时间、质量、交货地点、付款方式等均作了约定,同时约定如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由需方所在地法院审理。后原告陆续向被告发货,由被告公司另一股东王有青签收。2008年3月10日,双方经结算,由被告股东王有青立下欠条一份,共欠货款310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商品订购合同二份、发货清单一份、欠条一份、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一份及原告的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商品订购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被告在收取原告货物后,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义乌市一片红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义乌市一片红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敖夫尚欠货款3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00元,由被告义乌市一片红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飞雄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