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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盐商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海盐县××印刷厂与杭州××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县××印刷厂,杭州××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1252号原告:海盐县××印刷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海盐县××横港集镇。代表人:徐××。委托代理人:殳××。被告:杭州××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白洋路××大楼西侧。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县××印刷厂(普通合伙)诉被告杭州××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11月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县××印刷厂(普通合伙)撤回对被告杭州××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79元,合计10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朝辉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陶沈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