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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1750-2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李甲、李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李甲,李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750-2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曹××。被告:李甲。被告:李乙。委托代理人: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李甲、李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正在庭外调解为由,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347元,减半收取517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0173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陈学箭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黄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