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辖终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绍兴市亚友纺织有限公司与游豪义、昆山市盛富制衣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游豪义,绍兴市亚友纺织有限公司,昆山市盛富制衣有限公司,陈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辖终字第3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游豪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市亚友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关友。原审被告昆山市盛富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朝。原审被告陈忠。上诉人游豪义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商初字第11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原审法院无权管辖本案,本案应由台湾地区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供方)与原审被告昆山市盛富制衣有限公司(需方)签订的订货合同第三条载明交货地点:供方五洋公司仓库,原审法院以合同履行地在绍兴县确定本案管辖并无不当。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蒋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