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2324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梁辉勇、林金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梁辉勇,林金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32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住所地玉环县珠港镇城关玉兴西路2号。负责人郏声龙,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永俊,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辉勇,港镇陈屿陈南村。被告林金香,港镇陈屿陈南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被告梁辉勇、林金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21元,减半收取8360.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吴国平人民陪审员 陈荣华人民陪审员 梁春芬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