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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2324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梁辉勇、林金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梁辉勇,林金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32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住所地玉环县珠港镇城关玉兴西路2号。负责人郏声龙,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永俊,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辉勇,港镇陈屿陈南村。被告林金香,港镇陈屿陈南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被告梁辉勇、林金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21元,减半收取8360.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吴国平人民陪审员  陈荣华人民陪审员  梁春芬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