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695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军华与虞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军华,虞剑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951号原告:吴军华,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上溪镇和平村。委托代理人:冯超,浙江求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曦,浙江求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剑强,三里街道联五村王村口。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军华与被告虞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军华逾期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 刚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代书记员 朱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