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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695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军华与虞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军华,虞剑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951号原告:吴军华,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上溪镇和平村。委托代理人:冯超,浙江求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曦,浙江求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剑强,三里街道联五村王村口。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军华与被告虞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军华逾期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 刚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代书记员  朱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