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莱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烟台爱尔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姜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爱尔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姜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莱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烟台爱尔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姜伟。烟台爱尔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姜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3日作出的(2006)芝幸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烟台爱尔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41815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41815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07)莱执字第21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 立 军审 判 员 高 绪 波代理审判员 唐 茂 群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日波存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