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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5887-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5887-1号原告徐××。委托代理人钱×。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47000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限额在47000元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孔海琪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韩燕华 来源:百度“”